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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

 

系學會章程(102學年度)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會員. 1

第三章  會員大會. 1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1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1

第一節 總則. 1

第二節 選舉機關. 1

第三節  選舉. 1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1

第六章  經費. 1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1

第八章  附則.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全銜為「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本會會址位於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三樓ss313-c學會辦公室

第三條  宗旨:本會成立宗旨在砥礪學生學業;辦理學生活動,連絡系內感情;增進團隊精神,培養愛系愛校情操,貫徹學校立行、篤信、求真和系上專業、誠實、傑出的理念,維護本系師生的權益,進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學籍隸屬於本校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但不包含選修本系為非第一學位者。

第五條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力。

四、參政權:於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本會會員喪失私立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在學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除了班級議員為義務參與外其餘會員皆可自由參加。每學期開會兩次,於期中與期末各一次,唯下學期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九條       本會設立系議會成員為班級議員,職權為監督學會之運作。

第十條       班級議員由大一到大四各班級選出位擔任,共十六人,任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  班級議員有義務參與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班級議員得提出關於師生權益的建議,亦對於系學會各項活動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分之以上班級議員出席,始得召開。開會人數未達分之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三分之二,會議照常舉行,即會議之決策為有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五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連署三十人以上或班級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出席人數須達班級議員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照原定會議事項進行。

三、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名,由班導師擔任。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二、組織本會幹部。

三、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十九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第二十條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

一、公關部: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等      事宜及簽定贊助以及特約。

二、活動部: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推展及籌辦本系參與之各項活動。

三、美宣部:系服、系旗、海報、通訊錄等及其他有關美編之事務。

四、體育部: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劃。

五、資訊部:系網之設計、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與發佈,各活動之拍照與攝影

六、總務部: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本會資產之管理,於會員大會報告收      支明細表,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七、器材部:負責借還開會場地及其他活動所需之器材。

八、執秘部:負責每次會議的開會紀錄,並收集整理建檔。

九、動宣部: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包含跑班、張貼海報於校園內外。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總則

第二十一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班級議員任期一年。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始於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下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班級議員任期始於上學期開學兩個禮拜由各班選出交付名單給系學會,終於次年期末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班級議員不得兼任學會幹部。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二十四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四位班級議員,由各年級各派一人擔任及四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

第二十五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第三節  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三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二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

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七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一、二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

第二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第三十一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三十二條 在開學兩個月內,不得提出對會長及副會長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班級議員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五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六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班級議員接管系學會,班級議員遴選一代表暫代會

長之職,並在兩週內另行補選會長以及副會長。

第三十八條 在表決時,若兩方(各議員以及非議員者)平手時,會長代表系學會一票。

第三十九條 議員長需在表決前,收集其他議員之意見,再來進行投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四、系學會經費結餘款

五、其他。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繳交之基本金額為千元整。

第四十二條 會員若有轉入或轉出本系者,先將迎新活動及系服費用扣除,再以每學期為計算單位予

            以收退費。

第四十三條  未參加迎新活動者,得酌以退個人門票及保險費用,其餘系上活動不得以退費。

第四十四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

第四十五條 系學會經費結餘款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期末會員大會前兩週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系議會審核,於期末會員大會時公布審核結果。→已廢除,參考新通過之方案

原因:新一任系學會無法於此期限內召開系大會,通常於新學期開始時才召開。且現行制度無法配合實際需求,故廢除改新方案。

三、系議會須於期末會員大會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於期末會員大會公佈其審核結果。→已廢除,參考新通過之方案

原因:如上。

二、每個系隊補助系費總額3%的金額,系學會總務於11/1之前召開系大會說明本學期各系隊補助金額與活動預算表。

原因:為預防運用系費時再次透支而動用結餘款,制訂出較貼近現實運作的方案,連帶解決若是以後有六隊系隊時的補助問題。

第四十八條  系隊補助款:

一、                系會費只補助5個盃賽(大政盃、大公盃、系際盃、新生盃、社科盃)

二、                每次盃賽,各系隊得以報出一隊

三、                預參加大公、大政盃,未繳交系費者需繳300元台幣整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一連署或由系學會幹部以系學會之名義提出。

第五十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五十一條 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總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對於本章程有疑異處,得提請組織條文解釋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條文解釋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四位議員,議員為一到四年級各一位擔任以及四位系學會幹部。條文解釋委會須就其依立法理由書,提出解釋聲明並公告之。

第五十四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議員大會決議,並為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總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10259日起,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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