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期末系大會會議紀錄 日期:102/12/18
一、組織章程投票是否贊成: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全銜為「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贊成:29
第2條 本會會址位於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三樓行政系學會暨助理辦公室。
贊成:29
第3條 本會設立宗旨為砥礪學生學業、辦理學生活動、聯絡系內感情、增進
團隊精神、培養愛校愛系情操,以貫徹學校求真、篤信、力行和系上
專業、誠實、傑出的理念。為符合以上宗旨,進而制定本章程,維護
本系師生之權益。贊成:27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4條 凡學籍隸屬於本校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但
不包含副修或非以本系為第一學位者。贊成:29
第5條 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為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本會召開之會員
大會。 本會會員於會員大會之各項權利詳見增修條文第一條。
贊成:24
第6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贊成:31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7條 本會會員喪失私立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在學學生之資格者,
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贊成:27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8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召開兩次會員大會,於期中
與期末各一次,唯下學期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舉行
並辦理會長之交接。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
長擔任主席。贊成:29
第9條 本會設立系議會,其成員為班級議員所組成,職權為監督本會之運
作。贊成:27
第10條 班級議員由大一到大四各班級選出四位擔任,共十六人,任期為一
年,得選得連任。贊成:29
第11條 班級議員有義務參與會員大會,其餘會員皆可自由參加。贊成:29
第12條 班級議員得提出關於師生權益之相關提案,並對於本會各項活動收
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贊成:27
第13條 會員大會需有四分之三以上班級議員出席,始得召開。班級議員與
會人數未達四分之三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若
第二次會員大會班級議員與會人數仍未達三分之二,會議照常舉行,
即會議之決策為有效。贊成:30
第14條 會員大會之權利 贊成:30
一、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及質詢各幹部之報告。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15條 臨時會員大會 贊成:27
一、經會員三十人以上或班級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
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班級議員出席人數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會
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照原定會議事項進行。
三、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
通過。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16條 本會置指導老師,由會長之班級導師擔任。贊成:26
第17條 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
負責。無更動
第18條 會長職權如下 贊成:29
一、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
二、組織本會各部門,其幹部由會長任命。
三、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公布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19條 副會長之職權 無更動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第20條 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 贊成:29
一、公關部: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
等事宜與簽定贊助及特約。
二、活動部: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推展及籌辦本系參與之各項活
動。
三、美宣部:系服、系旗、海報、通訊錄等及其他有關美編之事務。
四、體育部: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劃。
五、資訊部:本系網站之設計、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與發布,各
活動之拍照與攝影 。贊成:29
六、總務部: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本會財產之管理,於會員大會
報告收支明細表,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贊成:27
七、器材部:負責租借與歸還開會場地及其他活動所需之器材。協助本會
資產之管理。贊成:29
八、執秘部:負責每次會議的開會紀錄,並收集整理建檔。
九、動宣部: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包含各年級宣傳、張貼海報於校園內
外。贊成:29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總則
第21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
之。無更改
第22條 會長、副會長、班級議員任期一年。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始於交接,
終於次年交接,班級議員任期始於上學期開學兩個禮拜由各班選
出交付名單給系學會,終於次年期末會員大會。贊成
第33條 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班級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連署,附
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39條 維持原樣。
第六章 贊成:31
第七章 贊成:27
第八章 贊成:30
增修條文 贊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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